條款與條件

關於:

Used Industrial Parts
Veensesteeg 10n
4264 KG VEEN
荷蘭

以下簡稱:使用者

第1條 定義
  1. 除非另有明確說明,本一般條款與條件中以下術語具有以下含義:
賣方:本一般條款與條件的使用者;
買方:以商業或專業身份行事的使用者對方;
協議:使用者與買方之間的協議。

第2條 一般規定
  1. 本一般條款與條件的規定適用於使用者與(消費者)買方之間的每一報價及每一協議,前提是使用者已聲明本條款與條件適用,且雙方未明確以書面方式放棄本條款與條件。
  2. 本條款與條件亦適用於所有與使用者的協議,為執行該協議需涉及第三方。
  3. (消費者)買方的一般條款與條件僅在明確書面同意這些條款與條件(排除本條款與條件)適用於協議時方可適用。在此情況下,使用者與(消費者)買方的一般條款與條件中任何相抵觸的規定,僅在且僅在其構成使用者條款與條件一部分時適用。
  4. 如果本條款和條件中的一項或多項條款無效或被宣告無效,則本通用條款和條件的其餘條款將繼續完全適用。用戶和(消費者)買方應協商以達成新的條款,以取代無效或被宣告無效的條款,並盡可能考慮該條款的目的和意義。
  5. 如果對一項或多項條款和條件的解釋存在不確定性,則應根據這些條款的「精神」進行解釋。
  6. 如果雙方之間出現本通用條款和條件未規定的情況,則應根據本通用條款和條件的精神對該情況進行評估。
  7. 如果用戶不要求嚴格遵守這些條款和條件,並不意味著其條款不適用,或用戶在其他情況下會喪失要求嚴格遵守這些條款和條件的權利。

第3條。報價和投標
  1. 用戶的所有報價和投標均不具約束力,除非報價中明確規定了接受期限。如果報價或投標所涉及的產品在此期間變得無法供應,該報價或投標即告失效。
  2. 用戶提出的報價不具約束力;除非另有說明,報價有效期為十四天。只有在(消費者)買方於十四天內以書面形式確認接受後,用戶才受報價約束。
  3. 如果(消費者)買方向用戶提供資料、圖紙等,用戶可假定其正確性並以此為基礎提出報價。
  4. 用戶報價中的交貨日期僅供參考,交貨延遲不賦予(消費者)買方終止合同或索賠的權利,除非另有明確約定。
  5. 向買方提出的報價和投標中所列價格均不含增值稅及其他政府徵收的稅費,以及發貨、運輸和包裝費用,除非另有明確說明。
  6. 如果接受(在次要事項上)偏離報價中包含的供應內容,用戶不受其約束。除非用戶另有說明,否則協議不會根據此偏離接受而生效。
  7. 綜合報價不強制用戶交付投標或報價中所包含事項的部分內容,亦不強制支付相應部分的價格。
  8. 投標和報價不自動適用於重複訂單。
  9. 每個投標均基於用戶在正常情況及正常工作時間內執行協議。

第4條。協議的執行
  1. 如果協議以書面形式訂立,則自用戶簽署協議之日或用戶寄出書面協議之日起生效。
  2. 合約附加項目包括用戶與(消費者)買方協商後,在合約記錄的數量執行過程中,無論是否書面記錄,交付及/或呈現為合約明確記錄的活動。
  3. 用戶員工的口頭承諾及安排,除非並在用戶書面確認範圍內,否則不具約束力。
  4. 用戶將依其知識與能力,並依良好工藝要求執行合約。所有作業均基於已知的科學狀態。
  5. 用戶有權委由第三方執行部分活動。
  6. (消費者)買方負責及時向用戶提供用戶聲明為執行合約所必需或(消費者)買方合理應理解為必需的所有資料。若執行合約所需資料未及時提供,用戶有權暫停執行合約及/或依照慣常費率向(消費者)買方收取因延誤產生的額外費用。
  7. 用戶不對因使用(消費者)買方提供的錯誤和/或不完整資料而造成的任何性質損害負責,除非該錯誤或不完整性用戶本應察覺。
  8. 用戶有權分階段執行合約,並分別開立已執行部分的發票。
  9. 若合約分階段執行,用戶可暫停執行屬於後續階段的部分,直到對方書面批准前一階段的結果。
  10. 若用戶或用戶聘請的第三方在買方所在地或買方指定地點執行活動,買方應免費提供員工合理需求的設施。
  11. 買方賠償用戶因執行合約而遭受損害且可歸責於買方的第三方可能提出的索賠。

第5條 交貨
  1. 交貨期限自以下日期中最晚者開始計算。
  2. 合約生效之日;
  3. 用戶收到執行合約所需的記錄、資料、許可證等之日;
  4. 完成開始活動所需手續之日;
  5. 用戶收到根據合約必須在活動開始前預先支付的款項之日。
  6. 交貨地點為用戶的倉庫。
  7. 如果交貨是基於「Incoterms」進行,則在訂立合約時,適用或最新的「Incoterms」將適用。
  8. (消費者)買方有義務在用戶交付、代為交付或根據協議將事物提供給其時接收該事物。
  9. 如果(消費者)買方拒絕接收貨物或未能提供交付所需的信息或指示,用戶有權在(消費者)買方的賬戶和風險下存放該事物。
  10. 如果事物交付,用戶有權收取任何交付費用。該費用將另行開具發票。
  11. 如果用戶在執行協議過程中需要買方提供資料,交貨日期自買方向用戶提供該資料後開始計算。
  12. 如果用戶給出某一交貨期限,該期限僅為指示性。所給交貨日期也絕非最終期限。除用戶重大過失外,超過交貨日期不賦予(消費者)買方全部或部分終止協議的權利。無論因何原因超過交貨日期,買方均無權在未經司法授權的情況下自行或委託執行協議相關活動。
  13. 交貨日期基於訂立協議時適用的工作條件及用戶為執行活動訂購材料的及時交付。如果因非用戶過失,因上述工作條件變更或為執行工作及時訂購的材料未及時交付而導致延遲,交貨日期將相應延長。
  14. 用戶有權分批交付事物,除非協議中另有約定或部分交付無獨立價值。用戶有權對已交付的部分分別開具發票。
  15. 如果約定協議將分階段執行,用戶可以暫停執行屬於後續階段的部分,直到對方書面批准前一階段的結果。

第6條 樣品和模型
  1. 如果已向(消費者)買方展示或提供樣品或模型,則推定該樣品或模型僅作為參考,事物無需符合該樣品或模型,除非明確約定事物將與之相符。
  2. 關於不動產的協議中,表面積或其他測量和規格的記錄僅作為參考,無需事物必須符合該記錄。
  3. 在目錄、圖片、圖紙、測量和重量說明等中,所述數據僅在雙方簽署的合同或用戶簽署的委託確認中明確包含時,才具有約束力。

第7條 檢查與投訴
  1. 買方須於交貨(移交)時,且最遲於24小時內檢查(或委託檢查)交貨,確認交貨的品質及數量是否符合約定,或至少符合正常營業過程中的要求。
  2. 任何明顯缺陷或瑕疵須於交貨後三天內以書面通知用戶。非明顯缺陷或瑕疵須於交貨後7天內以書面並說明理由通知,否則用戶有權不處理該等投訴。買方投訴時,必須保持貨物未經更動,直至用戶檢查完畢。
  3. 若依前款規定及時提出投訴,買方仍須履行收貨及付款義務。若買方欲退回有缺陷貨物,須事先取得用戶書面許可,並依用戶指示方式辦理。
  4. 若買方未於交貨或貨物交付後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用戶提出第7條第1款未涵蓋的投訴,則視為買方已接受貨物。
  5. 若確定投訴無根據,則用戶因此產生的費用,包括檢查費用,將由買方全額負擔。

第8條 價格與費用
  1. 若用戶與買方約定固定銷售價格,仍有權在本條後述情況下調整價格。
  2. 用戶可因報價與協議執行期間,若發生匯率、工資、原材料、半成品或包裝材料等重大價格變動,將價格調整轉嫁給買方。
  3. 用戶所適用的價格不含增值稅及任何其他稅費,以及在協議範圍內產生的任何費用,包括運送及管理費用,除非另有說明。
  4. 用戶有權對在協議範圍內或書面指派確認中執行的合約附加項目另行收費,當應收金額為用戶所知時。合約附加項目的計算適用本條第1款、第2款及第3款規定,類推適用。
  5. 對於買方退回的貨物,若用戶無法合理地被指責,因為買方未向用戶提供資訊、提供錯誤資訊或買方訂購錯誤,則可向買方收取發票金額的18%及運輸費用。在此情況下,退貨貨件僅在產品於交貨後14天內退回至Used Industrial Parts,且產品及原包裝未受損時接受。

第9條 協議的修改
  1. 若在執行協議過程中發現為了妥善執行,有必要修改或補充所執行的活動,雙方將及時並經協商調整協議。
  2. 若雙方同意修改及/或補充協議,執行完成的時間點可能會因此受到影響。用戶將盡快通知買方。
  3. 若修改及/或補充協議具有財務及/或質量上的影響,用戶將事先通知買方。
  4. 若約定固定費率,用戶亦將說明修改或補充協議在何種程度上導致超出此固定費率。
  5. 與本條款相反,若修改或補充係因用戶可歸責的情況所致,用戶不得收取額外合約費用。

第10條 付款
  1. 付款必須在約定的付款期限內,以用戶指定的方式及發票所列貨幣進行。用戶有權定期開立發票。
  2. 若買方未在約定期限內付款,買方即依法逾期。在此情況下,買方須支付法定利率加3個百分點的利息。逾期利息自買方逾期之日起計算,直至全額付款之日止。
  3. 若買方進行清算、破產、扣押或停止付款,用戶對買方的債權即刻到期並可要求支付。
  4. 用戶有權將買方所支付的款項優先用於抵減費用,接著抵減利息滯納金,最後抵減本金及產生的利息。
  5. 用戶可在不構成違約的情況下拒絕接受付款提議,若買方指定不同的分配順序。若利息滯納金及產生的費用未一併支付,用戶可拒絕全額支付本金。
  6. 對發票金額的異議不會中止付款義務。
  7. 用戶有權收取2%的逾期付款附加費。若在發票日期起7天內付款,則不需支付此附加費。

第11條 保留所有權
  1. 用戶交付的所有物品,包括任何設計、草圖、圖紙、價格概覽、影片、軟體、(電子)檔案等,均為用戶所有,直至買方履行與用戶訂立的所有協議下的所有後續義務。
  2. 用戶交付的物品,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屬於保留所有權範圍內,只能在正常業務運作中銷售,且絕不可用作支付手段。買方無權將屬於保留所有權的物品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設定負擔。
  3. 買方必須始終盡合理可期待的努力保障用戶的所有權權利。
  4. 買方不得將從賣方購買的貨物銷售給受制裁國家的第三方。
  5. 若第三方扣押受所有權保留的交付物品,或欲對其設定權利或主張權利,買方應在合理可行的時間內通知用戶。
  6. 買方有義務為交付且受所有權保留的物品投保並保持保險,涵蓋火災、爆炸、水害及竊盜,並應首次要求提供保險單。若保險有任何理賠,用戶有權取得該款項。買方事先承諾在必要時配合用戶完成相關事宜。
  7. 若用戶欲行使本條款所述的所有權權利,買方即無條件且不可撤銷地允許用戶或用戶指定的第三方進入存放用戶財產的所有場所並取回該物品。

第12條 保證
  1. 用戶保證交付的物品符合通常的要求和標準,且無使物品無法應用或使用的缺陷。
  2. 第1條所述的保證自交付日起生效,期限為1個月。
  3. 買方必須在發現缺陷或合理應該發現缺陷後14天內通知用戶。
  4. 若交付的物品不符合這些保證,用戶將在合理期限內選擇更換或退還購買費用,若退還不合理,買方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用戶缺陷。若更換,買方即承諾將更換的物品退還給用戶並轉讓所有權。如用戶無法交付替換物品,買方不得因任何形式的損害向用戶索賠,最多可要求退還購買費用。
  5. 本保證不適用於因不當或偽造的誤用所產生的缺陷,或在未經用戶書面許可的情況下,買方或第三方對物品進行改動或嘗試改動,或將物品用於非預期用途。缺陷及其情況的檢查將由用戶指定的專家進行。
  6. 買方未履行其中一項義務,將解除用戶在本條款下的義務。
  7. 如果用戶提供的保證涉及第三方生產的物品,該保證僅限於該物品生產者所提供的保證。

第13條。催收費用
  1. 若對方未能(及時)履行義務,所有為取得付款所產生的合理費用將由對方承擔,且無需法院介入。非訴訟費用將依據目前荷蘭債務催收服務的標準計算;目前依據Voorwerk II報告的計算方法。
  2. 但若user為催收所產生的費用高於合理必要,則以實際發生費用為準。
  3. 任何司法及執行費用亦將由對方承擔。對方還需支付催收費用的利息。

第14條。暫停與終止
  1. 1. 若發生以下情況,user有權暫停履行義務或終止協議:
    - (消費者)買方未完全或未履行協議下的義務。
    - 訂立協議後,user得知有理由擔心(消費者)買方不會履行義務。若有充分理由認為(消費者)買方僅部分或不當履行,暫停僅在缺失合理時允許。
    - (消費者)買方在訂立協議時被要求提供履行協議義務的擔保,但該擔保未提供或不足。只要擔保已提供,暫停權利即失效,除非此滿足被不合理延遲。
    - 此外,若發生使協議執行變得不可能或根據合理與公平的標準不再可期待的情況,user有權終止協議,或在外部情況使得合理維持協議不被期待時亦同。
  2. 若協議終止,user對(消費者)買方的請求即刻到期應付。若user暫停履行義務,仍保留其根據法律及協議的請求權。
  3. User始終保留索取賠償的權利。

第15條。歸還所提供的物品
  1. 如果user在執行協議時已將物品提供給買方,買方有義務在14天內以原始狀態、無缺陷且完整地歸還所交付的物品。若買方未履行此義務,所有因此產生的費用將由其承擔。
  2. 如果買方因任何原因,在收到相關要求後,於稍後日期仍未履行第1條所述的義務,user有權向買方追討損害賠償及隨之產生的費用,包括替換費用。


第16條 責任

  1. 使用者之責任限於履行本條款中「保證」條款所述之保證義務。
  2. 除使用者故意或重大過失及第1款規定外,使用者對利潤損失、其他間接損害及因對第三方責任所致損害之所有責任均予以排除。
  3. 因此,使用者亦不負責:
    - 因使用或基於買方提供之資料而侵害第三方專利、許可或其他權利;
    - 買方提供之原材料、半成品、模型、工具及其他物品因任何原因造成之損害或遺失。
  4. 若使用者未接獲安裝訂單即提供任何性質之安裝協助,風險由買方承擔。
  5. 買方須就第三方對損害賠償之所有責任,對使用者進行賠償或補償,該等責任在本條款中已排除使用者對買方之責任。
  6. 若使用者對直接損害負責,該責任限於使用者承保人應支付之金額,或不超過淨發票金額,或與責任相關之協議部分。承保人對所主張損害的書面拒絕即為完整證據。
  7. 使用者及/或其承保人履行適用的保證/申訴義務及/或支付記錄損害,視為唯一且全部賠償。其餘部分,買方明確且完全賠償使用者。

第17條 風險轉移

  1. 協議標的產品的損失或損害風險,於產品依法及/或實際交付買方時轉移至(消費者)買方,並由買方或買方指定之第三方控制。


第18條 不可抗力

  1. 若因非因過失所致之情況而無法履行義務,且法律、法律行為或一般公認標準均不歸責於其方,雙方不受履行任何義務之約束。
  2. 本一般條款中的不可抗力,除法律及判例中已定義者外,還包括所有外在原因,無論是否可預見,使用者無法控制,且因此無法履行其義務。使用者公司內的工業行動亦包含在內。若阻礙(進一步)履行的情況發生於使用者本應履行義務之後,使用者亦有權援引不可抗力。
  3. 雙方可在不可抗力持續期間暫停履行協議義務。若該期間超過兩個月,任一方有權終止協議,且無需對另一方賠償損害。
  4. 若用戶在不可抗力發生時已部分履行或能部分履行協議義務,且已履行或待履行部分具有獨立價值,用戶有權對已履行或待履行部分分別開立發票。買方須視該發票為獨立協議並予以支付。


第19條 品質政策

  1. 已依據ISO9001標準的要求實施品質政策。品質政策對有興趣者開放,並可透過發送電子郵件申請。 parts@usedindustrialparts.com.


第20條 賠償

  1. 買方對因執行本協議而遭受損害且原因歸屬於買方以外的第三方可能提出的索賠,對用戶予以賠償。
  2. 若因此第三方向用戶提出索賠,買方有義務依法及其他方式協助用戶,並迅速採取一切合理行動。如買方繼續未採取適當措施,用戶有權在無需催告的情況下自行處理。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及損害,均由買方全額承擔並承擔風險。

 

第21條 智慧財產權與著作權

  1. 在不影響本一般條款和條件其他規定的前提下,用戶保留根據著作權法所擁有的權利和權益。
  2. (消費者)買方不得對該物品進行更改,除非交付的性質另有規定或另有書面約定。
  3. 在本協議範圍內,由用戶製作的設計、草圖、圖紙、影片、軟體及其他材料或(電子)檔案,無論是否提供給(消費者)買方或第三方,均為用戶所有,除非另有約定。
  4. 用戶提供的所有文件,如設計、草圖、圖紙、影片、軟體、(電子)檔案等,僅供(消費者)買方使用,未經用戶事先許可,買方不得複製、發佈或透露給第三方,除非所提供文件的性質另有規定。
  5. 用戶保留將執行活動中獲得之知識用於其他目的的權利,前提是不向第三方透露機密資訊。
  6. 用戶所提出的報價,以及其製作或提供的圖紙、計算、軟體、說明、模型、工具等,均為其所有,無論是否已收取費用。所有包含或基於製造與建造方法、產品等的資訊,均專屬保留給用戶,即使已收費。消費者買方保證,除執行協議外,未經用戶書面許可,不得複製、展示給第三方、公開或使用該等資訊。


第22條。保密義務

  1. 雙方對於在協議過程中從對方或其他來源獲得的所有機密資訊均負有保密義務。若一方明示或資訊性質顯示該資訊為機密,則該資訊即視為機密。
  2. 若用戶基於法定規定或司法裁定,必須向法律或有管轄權法院指定之第三方提供機密資訊,且用戶無法依據法律或法院准許之權利拒絕作證,則用戶不負賠償或補償責任,且對方不得因因此產生之損害而終止協議。


第23條。禁止挖角員工

  1. 買方不得在未與用戶進行適當商業協商的情況下,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聘用或讓用戶或用戶為執行本協議所依賴之公司之員工工作,該等員工在協議期間及終止後一年內曾參與本協議之執行。


第24條。爭議

  1. 雙方僅在充分努力透過相互協商解決爭議後,方可訴諸法院。


第25條。適用法律

  1. 荷蘭法律專屬適用於用戶所涉的所有法律關係,即使義務全部或部分在國外履行,或涉事方居住於國外。維也納銷售公約不適用。如買方與用戶間的協議適用「Incoterms」,本一般條款與條件優先於「Incoterms」。


第26條。條款與條件的地點及修改

  1. 這些條款與條件已在布雷達商會辦公室備案。
  2. 如對這些一般條款與條件的內容及意義有解釋上的疑義,荷蘭文版本始終具有優先效力。
  3. 始終適用最新存檔版本或協議生效時適用的版本。



針對消費者買方交貨的附加條款與條件

若交貨訂購及交付對象為非以專業身份行事的自然人(本條款稱為「消費者買方」),則除前述規定外,並在必要時與之相反,適用以下條款。

第27條。報價及投標

  1. 向消費者買方提出的報價及投標價格包含增值稅及其他政府稅費。運送、運輸及包裝費用不包含在內,除非另有說明。這些額外費用將另行標示。
  2. 荷蘭民法典第6:225條第2款不適用。


第28條。檢查、申訴

  1. 本條款第7條不適用於使用者與消費者買方之間的協議。
  2. 消費者買方有義務在收貨後立即檢查所交付的貨物。任何缺陷或不足,無論是可見或不可見,必須在發現缺陷後14天內以書面形式完整且清楚地通知使用者。若消費者買方提出申訴,應保持貨物未經更動狀態,直到使用者能夠檢查貨物為止。


第29條。付款、價格及費用

  1. 本條款第8條不適用於使用者與消費者買方之間的協議。
  2. 使用者所適用的價格包含增值稅及其他稅費,以及在協議範圍內產生的任何費用,包括運送及管理費用,除非另有說明。


第30條。付款及債務催收費用

  1. 本條款第10及13條不適用於使用者與消費者買方之間的協議。
  2. 賣方要求消費者買方在下訂單時付款。若使用者允許消費者買方在交貨後付款,付款應於發票日期後14天內完成。若消費者買方未能在此期限內付款,使用者將向消費者買方發送催款信,要求在催款信日期後14天內付款,並說明若消費者買方再次拒絕付款的後果。若消費者買方在該期限內仍未支付欠款,賣方有權依本條第3款所述方案收取訴訟外債務催收費用。
  3. 標準的債務催收費用依據荷蘭債務催收費用法令(Besluit Incasso Kosten)確定。這些費用最高為:應付金額的15%,最高至€ 2.500,=;接下來金額的10%,最高至€ 5.000,=;再接下來金額的5%,最高至€ 5.000,=;再接下來金額的1%,最高至€ 190.000,=;剩餘金額的0.5%,最高為€ 6.775,=,最低為€ 40,=。


第31條。撤回權利

  1. 除非消費者買方與用戶在用戶營業場所訂立協議,消費者買方有權在收到訂購商品之日起14天內因任何理由取消協議。
  2. 若銷售涉及個性化或定制產品,消費者買方根據本條第1款的例外規定,無權取消協議。
  3. 為撤銷協議,消費者買方必須明確通知用戶其決定。在14天期限內發出的通知即為有效。消費者買方應將交付給他的商品退回給用戶。用戶將在收到撤回通知後14天內向消費者買方退還購買價格(包括如有向消費者買方收取的運費,除非消費者買方要求的送貨方式比標準送貨方式更昂貴)。
  4. 退回購買商品的費用不予報銷。
  5. 用戶將以消費者買方支付購買款項時所用的相同方式退款,除非消費者買方明確同意使用不同的付款方式。
  6. 消費者買方應盡快退回購買的產品,但無論如何不得遲於撤回通知後14天。
  7. 消費者買方將在產品處於其持有期間保持產品安全並妥善照顧。消費者買方對產品的折舊負責,前提是該折舊是由於使用產品以外的用途,非為確定產品的性質、特徵及鑑定產品所必需。


第32條。責任

  1. 本條款與條件第16條不適用於用戶與消費者買方之間的協議。
  2. 用戶的責任在任何情況下均限於向消費者買方開具並已支付的金額,除非用戶的責任是由用戶的故意不當行為或蓄意不法行為所致。用戶的責任無論如何僅限於替換任何不符合用戶與消費者買方之間協議的產品。對於間接損害、經濟損失、利潤損失、預期損失、錯失交易、聲譽損害、商譽損失等的任何責任均被排除。


第33條。爭議

  1. 所有與用戶與消費者買方之間法律關係相關的爭議,且本條款與條件適用者,應僅提交至用戶註冊辦公地區域內有管轄權的法院,除非強制性法律另有規定。